我国对大型活动在法律上的定义比较模糊。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活动管理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。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大型活动是一项有目的、有计划、有步骤地组织众多人参与的社会协调活动。对于以下4个定义是值得伍方会议服务分享的。
第一,目的性。无论是公司举办的品牌推广活动,还是现在世界各国政府举办的奥运会,群众组织或者是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活动都具有明确的目的性。从宏观上说,大型活动的目标往往体现在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3个方面。
第二,计划性。凡事都应有计划,大型活动更不例外,而且要求有更周密的计划。大型活动由于其参与者众多,影响面广,因此其计划不仅必不可少而且应该更加详细周密,主要包括前期策划、营销推广计划、现场协调计划、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和财务预算等。
第三,参与性。既然是大型活动,就应该有众多的人参与,但并不是参与人数多就是大型活动。大型活动和小型活动的根本区别不仅在于参与人的数量,而是在于活动的社会化程度。
&苍产蝉辫;第四,安全性。由于活动现场往往有着大规模的人流,安全意识尤为重要,不管是活动的举办者还是政府有关部门,只要发现隐患就应该及早启动应急预案,避免严重事故的发生。
&苍产蝉辫;大型活动规模庞大,能够影响整个经济,并对参与者和媒体尤其是国际媒体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并引起反响。而对于那些公司活动的举办,伍方会议服务都可提供一些相关的资料及场地,已达到更满意的效果。
资料整理:小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