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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展的涉税问题

发布时间:2010-05-22   内容来源:杭州年会策划公司

①以公司名义收取摊位费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申报交税。按照税法相关规定,纳税人提供场地给他人使用,取得了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的凭据,应按营业税&濒诲辩耻辞;服务业&谤诲辩耻辞;税目申报纳税。

②在会展现场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按规定及时计缴印花税。一家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,参展时与外商签订了批发购销合同,合同约定交易金额达到11亿多元,后来实际销售货物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金额,该公司只对已经履行完成的销售合同贴印花税18万元。依照《印花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不论合同是否履行,都不能改变纳税义务,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各自计税贴花。后来地税稽查部门在检查时,要求该公司补缴&濒诲辩耻辞;购销合同&谤诲辩耻辞;印花税濒5万元。另外,根据《印花税暂行条例》,发生货运业务以运输发票代替运输合同使用的,也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计贴印花税。

③参展人员补助费连同展销会摊位费一并作为交易会费用支出,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这部分收入应按&濒诲辩耻辞;工资、薪金所得&谤诲辩耻辞;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④赠送给外商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这些发放的实物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&濒诲辩耻辞;其他所得&谤诲辩耻辞;项目,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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